薇薇新娘婚纱摄影预存款退款及格式条款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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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要求退还预存款1000元及确认预约单格式条款无效一、事实经过 本人于2023年8月31日在贵店支付1000元预存款,用于购买写真拍摄服务(预约单编号:0036067。预约单虽约定“有效期两年”正文第6条,但存在以下违法情形: 1.未显著提示有效期条款:该条款未采用加粗、标红等醒目方式提示,违反《民法典》 第496条; 2.未消费余额应退还:有效期届满后,本人未享受核心拍摄服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贵店应退还预付款; 赠送服务不得抵扣:贵店声称“已使用赠送服务”无法律依据,赠送服务属促销行为,成本应由贵店承担(《民法典》第657条)。 二、我的诉求1.格式条款无效 依据《民法典》第497条,预约单中“有效期届满不退预存款”条款因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免除经营者责任,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2.立即退款义务 请贵店于收到本函后5日内退还1000元至本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