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消金强制担保、乱收费及侵犯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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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关系的建立必须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我没有签署过《委托担保合同》或《反担保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注意的是*台主动,而非我被动接受)。 侵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强制捆绑/隐形收费。在放款前,机构并没有明确告知我是否有担保费、担保方是谁、费率是多少。兴业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默认勾选,完全不提,直接放完款后再告诉你有担保公司,属于侵犯知情权。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违反金融监管规定 转嫁成本/砍头息嫌疑。兴业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台通过引入担保公司,将原本的高利息拆分为“利息+担保费+服务费”。如果在借款时未明示,事后通过债权转变相增加融资成本,让我承担这笔钱,(隐形费用,小众费用等)涉嫌变相突破利率上限并 违规共享数据,兴业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将你的个人贷款信息、身份信息移交给“福建嘉喜”,如果没有经过我的单独授权(通常应在《个人信息授权书》中体现),则涉嫌非法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三条,我要求赔偿100000,要求监管部门立即介入在3个工作日必须到账100000,责令招兴业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第一, 立即撤回该违规的第三方催收委托;第二, 对涉事的‘福建嘉喜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方进行查处;第三, 书面反馈处理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