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凤祥宣汉门店隐瞒克重、诱导换款
网友保保_0yl9P0Vn
本人前两年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的老凤祥门店买了首饰共价值两万四千多,当时店员说不喜欢可以原价换款,于2026年5月7号在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金鼓广场一楼老凤祥门店进行换款所有首饰加起来折价后共计一万七千多,补款312元后共计17942元换了一个金手镯,问跟其它计工费的金手饰有什么区别,店员回复说除了多了工费其他是一样的,未告知有克重区别,金手镯当时店员从头到尾未称重,未告之克重,也未给价签,晚上回来一称才发现金手镯仅重8.9克,相当于2000左右一克,当日国际金价才一千零几十一克,未开发票只有一张质保单,且质保单上也没有标有克重,当天晚联系了他们柜员告之了情况表示想换按克数的被拒绝叫我第二天去店里讲,第二天去了店里讲要换按克数被拒绝说一口价只能换一口价,但买的时候柜员从未说过这些1.隐瞒克重,询问过柜姐克重,全程未告知克重,并且未称重。 2.诱导消费,柜姐没有告知我们金饰一口价的定价与黄金克重和加工费等其他费用的关系,反而一直在诱导我们用统一话术“以后不喜欢直接过来换”一句存在漏洞的话语之后引导赶紧签字,实际重量与价格不符未明码标价,价格欺诈(质保单只有价格没有克重,期间询问店员一直语焉不详) 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表示对消费者也属于一种诱*行为:一口价不标注克数,存在欺瞒及诱导行为。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況况的知权。3,霸王条款,售前不讲清换款规则,试戴时未提前告知一口价不能换克重,此项霸王条款,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4.未主动开发票,购买后只给了质保单没有发票。购买前店员末告知克重,末讲解一口价商品退换规则。 商家的所作所为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详情如下: 1、隐瞒金饰克重,违反了《价格法》明码标价的规定。且商家未告知,且吊牌上正反面都未标注,未注明商品的有关中重要信息属于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一部分。 2.诱导消费。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商家不告知 黄金克重,只能换一口价的商品。属于诱*消费 3“未主动开具发票” 只要消费者与商家的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 店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