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德机构AI不过退费班拒不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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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卢俊豪于2018年11月在尚德机构(运营主体:北京原驰蜡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报名“汉语言文学专科AI不过退费班”,一次性缴纳学费7980元。该课程名称明示“不过退费”承诺。缴费后,本人仅通过尚德APP观看约6-7节视频课程,课程体共计180-200节视频教学视频,每一节约19-60分钟本人实际享受的教学服务不足全部课程的1%。此后,本人参加考试,4门课程仅通过1门,未能通过考试,“不过退费”条件已触发,已教学夸大宣传不符预期暂停了学*。法律依据:尚德机构以“服务已过期”“课程无法退费”为由拒绝退款,该行为严重违法,具体如下:(一)“过期不退”系无效霸王条款 202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4号)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预付款权利的规定,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内容无效。” 尚德机构以“服务过期”为由拒绝退费,正是以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合法权利,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人报名“不过退费班”,合同核心目的为“通过考试取得学历,未通过则退费”。现考试未通过,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本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还预付款。(三)未提供服务却占有预付款,违反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课程名称“汉语言文学专科AI不过退费班”构成明确的合同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考试未通过,退费条件已成就。尚德机构拒不退款,构成根本违约,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退还学费)本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解除权)、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霸王条款无效)之规定,提出以下诉求:1. 依法责令被投诉方“北京原驰蜡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全额退还本人学费7980元;2. 依法认定被投诉方“服务过期不退费”的格式条款无效;3. 如被投诉方继续拒绝退款,本人将立即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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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诉金额:
7980元
投诉编号:
101422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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