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闪购纵容商家缺斤短两并删除投诉记录

网友保保_62303b55

处理中

2026年4月18日,本人在该*台入驻商家“永辉超市(沈阳吾悦广场店)”购买“菠萝果切”商品,页面明确标注净含量500克,实际连包装盒称重仅448克,缺重52克。 本人就该问题向淘宝闪购*台投诉。*台客服承认问题属实,承诺“会记录严肃处理”,并赔付本人50元无门槛优惠券。本人基于对*台的信任,接受了该处理方案。但*台并未对商家采取任何实质性惩戒措施(如下架商品、限制流量、罚款、清退等),也未向本人反馈任何对商家的处置结果。 2026年5月16日,本人再次在同一*台、同一商家购买同一商品“菠萝果切”,页面仍标注500克。收货后当场连包装盒称重,仅为458克,缺重42克。该商家在短短一个月内,以完全相同的手段再次欺诈本人。 本人就第二次问题再次向淘宝闪购*台投诉,明确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要求“退一赔三”(不足500元按500元计算)。 然而,*台不仅未支持本人的合法诉求,反而出现以下严重问题: 一、清空本人投诉历史记录 本人发现,*台在第二次投诉过程中,将本人账户内自2026年4月18日以来的投诉的全部历史记录清空。该记录包含本人第一次投诉的事实、客服承诺“严肃处理”的聊天内容等关键信息。本人已于记录被清空前截图保存了全部证据。 二、推诿拖延,拒绝依法理 *台客服专员在第二次投诉中反复推诿,以“联系商家”“反馈专人”等理由拖延时间,至今未给出符合法律的解决方案。本人给予明确答复期限后,*台仍未在期限内解决。 三、袒护商家,未尽管理义务 *台在第一次投诉中明知商家存在缺斤短两的欺诈行为,但未采取任何必要措施。*台的行为实质上纵容了商家继续违法经营,导致同一商家、同一商品、以完全相同的手段再次侵害同一消费者。这充分说明*台未尽到《电子商务法》规定的*台管理义务。 举报请求: 一、责令淘宝闪购*台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以及第55条,对本人2026年5月16日的订单进行“退一赔三”(不足500元按500元计算),全部以现金形式原路返回本人支付账户,共计518.94元。 二、依据《电子商务法》第83条,对淘宝闪购*台“明知商家违法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行为调查,依法处以罚款。 三、对淘宝闪购*台“清空消费者投诉记录”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其是否构成妨碍消费者维权,并依法作出处理。 四、责令淘宝闪购*台恢复本人被清空的投诉记录,解释清空记录的原因,并给出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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