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像便利店虚假发货且被吊销执照
网友保保_fYe8RfB0
本人于2026年2月2日在"偶像便利店"(所属公司:杭州英艾奇商贸有限公司)下单购买预售商品,订单号为20************44,实际支付金额为566元。 一、虚假发货事实: 本人于260331收到商家邮件通知"已发货",但物流信息至今无任何更新轨迹,商家未实际履行发货义务。 二、商家承认缺货: 经与商家客服沟通,对方明确承认"扇子供货商到货数量不够,无法补发",并仅表示"退款处理,原路退回款项",拒绝承担三倍赔偿。 三、商家状态为"吊销,未注销": 经*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该商家已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MADFGYKCXR),属于"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的情形。 四、法律依据: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购买价款的三倍。 2.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构成欺诈的,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人诉求: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商家退还货款,并支付商品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退一赔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