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号电动车未退押金涉嫌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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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26年5月23日上午12点42分在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邯临路北屯头村路南九号电动车(尚壁镇店)微信转账,支付押金500元(不是定金)。根据《民法典》第497条、第985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20条,押金为履约担保,我未提车、未使用、无任何违约,贵方“押金不退”条款无效。请于1日内全额退还押金500元,否则我将向12315投诉并提起诉讼,追究利息及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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