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像便利店预售商品逾期未发货且拒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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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偶像便利店”预售商品长期未发货且拒绝退款的投诉 我于2026年1月22日15时23分,在“偶像便利店”店铺(订单编号:20************06)购买【预售】RIIZE The 2nd Japan Single『All of You』日区特典商品(规格:单封6SET,实付金额477元,含商品价404元、运费73元)。 一、问题经过 发货承诺未兑现:购买时商品页面标注“官方预计出库时间3月末”,但截至2026年5月25日,订单仍显示“待发货”,已逾期*2个月。期间多次联系客服,对方仅以“日区商品出库慢”“目前无通知”为由推脱,无法提供具体发货时间。 退款诉求被拒:因等待时间过长(已超原承诺发货期*2个月),我于2026年4月30日提出“若6月仍未发货则全额退款”,客服却以“预售商品拍下无法退款”为由拒绝,且未提供任何解决方案,仅要求“耐心等待”。 二、权益侵害 虚假宣传:商家以“3月末发货”为卖点诱导消费,实际未履行承诺,涉嫌虚假宣传。 霸王条款:“预售商品无法退款”的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合法权益,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拖延履约:商家长期未履行发货义务,且拒绝沟通解决方案,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与公*交易权。 时间成本与精力损耗:自下单至今已*4个月,我多次主动联系客服询问进度,耗费大量时间与精力,商家却始终未给出明确答复,导致我长期处于焦虑等待状态,严重影响了消费体验。 5. 故意设置沟通障碍,逃避售后责任 商家在店铺页面未公示有效的联系电话,且设置的“拨打电话”按钮无效,导致消费者无法通过电话进行紧急沟通。更恶劣的是,客服咨询入口经常出现无法点击、卡顿或无响应的情况(技术屏蔽或故意下线),人为切断了消费者的维权渠道。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经营者应当提供真实联系方式的规定,更涉嫌故意阻碍消费者行使求偿权,态度极其恶劣。 三、我的诉求 要求商家立即全额退款(477元),或明确具体发货时间(需书面承诺并附违约赔偿方案)。 若商家仍拒绝处理,请求*台介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对商家虚假宣传行为进行处罚,并赔偿消费者损失。 额外赔偿诉求:因商家长期拖延发货,导致我耗费大量时间与精力跟进此事,要求商家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时间成本”和“精神损耗”,具体金额可协商(建议按订单金额的10%-20%计算,即47.7元-95.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