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教育未核验报考资格致退费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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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购买该机构中级会计职称培训网课,5月14号帮我开通的账号,5月15号发现本人暂不具备中级会计报考资格,无法继续使用课程,申请退费。本身就处于七天无理由退货期间,商家以格式合同为由,要求扣除高额违约金,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其次报名应试考试培训课程,培训机构必须先核验、保证学员具备对应考试报名资格,这是法定的前置义务,也是合同成立的基础前提。 一、法律层面依据 1. 先有报考资格,后有培训价值 购买的是应试通关培训,合同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培训后成功报名并参加*统一考试。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直接解除合同、要求退款。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高顿未核实报考资格,承诺可报考,属于虚假宣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