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教人才无资质办学诱导培训贷
网友保保_bNvYYoH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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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6年5月26日与该机构签订培训合同,支付798元首付并办理7182元的分期贷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本人自付款之日起7日内主张无理由退款。同时,该机构无办学资质(经营范围不含教育培训),以欺诈手段诱导本人办理分期贷款,涉嫌超范围经营和虚假宣传。请求责令该机构立即解除合同、退还798元、协助终止分期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