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主良缘诱*贷款签约高额婚恋服务
网友保保_GMsdwZSc
消费者信息 姓名:陈*东 微信:fifiiiiiiiiiiiiiiiii 2019 年 11 月 2 日,该公司工作人员以 “只是聊天、不收费” 为由诱*消费者到店。到场后,工作人员违背承诺,强行推销高额婚恋服务;在消费者多次明确拒绝付费、拒绝贷款的前提下,采取贴身纠缠、反复诱导等方式施压,迫使消费者在非自愿状态下,通过网络贷款支付服务费共计 29980 元。 后续本人对本次高额消费存在极大争议。2021 年,因本次交易带来的侵害持续对本人造成不良影响,我主动找工作人员沟通问题,对方以合同到期,不在深圳,离职为由单方撇清责任,不再对接处理、彻底终止服务沟通。本人被*、逼单、引导贷款全程都是她操作,不认可她的说法。她的行为均代表公司,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签约当日,消费者已处于多头借贷、高额负债状态,客观上不具备承担高额服务费的消费及还款能力,本次交易并非公*、理性的自愿消费。消费者当日可动用资金及负债情况如下: 微粒贷借款:39000 元 其他网贷*台借款:19000 元 当月工资:11529 元 以上三项合计 69529 元,因本次消费瞬间新增负债 58000 元。 为偿还原有债务,本人当月再次借贷 19000 元;当月需偿还度小满、花呗分期旧债共计 32129 元,叠加日常开支三千余元,当月最终剩余资金仅 4044 元,还款压力极大。该笔贷款对本人的伤害持续至今。 其他说明 原签约主体:深圳我主良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注销) 现投诉主体:深圳我主良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0MA5GDRHN1D 联系电话:199****0759、40******20 1. 两家公司共用“我主良缘”品牌经营婚恋服务; 2. 法人、股东、高管人员高度重合(原法人黄*华、股东王*英、邓*;现法人王*英,高管邓*); 3. 前后公司共用过相同注册地址; 4. 原公司注销后,全部婚恋业务由现公司接续运营。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企业主体变更后,由承接原业务的现公司承担售后赔偿责任。且此前维权因不了解主体变更信息中断,现整理工商重合证据一并上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