猫眼演唱会门票退票被拒,格式条款未显著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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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6年5月19日】通过猫眼*台购买【蔡依林北京演唱会】门票(订单号:27*******15),因个人原因申请退票。猫眼*台以“本人此前曾退票一次,再次购票后不得再次退票”为由拒绝退款。 本人认为,该规则属于对消费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格式条款,但*台在购票过程中未通过弹窗、加粗提示、单独确认等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相关条款隐藏较深,普通消费者难以注意到。本人在购票时并不知道存在“退过一次后再次购票不得退票”的限制。 根据《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提示义务的规定,经营者应对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进行显著提示。猫眼*台未尽到充分提示义务,却据此拒绝退票,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交易权。 诉求:请求相关部门协调猫眼*台为本人本次订单办理退票退款,并核查该退票限制条款及提示方式是否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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