猫眼拒退蔡依林演唱会门票涉嫌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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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6.6.13日中午11点过在猫眼*台上购买了蔡依林成都演唱会26.7.20日的两张价值1980元的演唱会门票,由于突发其他事情去不了现场。故申请退票!但是猫眼以已经退过一次为理由拒绝我退票,这是相当不合理的行为。在退票*里面并没有写只能退一次,即使有这种相关条例都应该粗体加工醒目字体提醒消费者!其他*台比如抖音、大麦都没有设置退票次数!并且上面写着在2026.6.14日中午11.18之前都是免费全退!现在不给退票简直是套路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等,公*诚实信用的原则。“无论是在线预定还是*台利用其交易强势地位,不顾消费者意愿,单方面制“不得退票“规则,违背了自愿*等,公*的法律原则。这行为无异于强制交易侵犯了消费者的公*交易权!不可退票的“格式条款”,违反了契约自由精神与契约*等。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以及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不得强制交易。同时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等邮购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7日内退货。另外,参照新华社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营业性活动规范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中,“演出单位应设立退票机制,保障购票人的正当退票权利”。《网络购买七天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25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根据*广电总局《影院计算机售票软件系统技术规范》的第三部分第四条规定,售票软件应具有退票功能,并建立相应退票记录。文旅部[2023]96号文件第九条: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建立大型演出活动退票机制,设定合理的梯次退票收费标准,保障购票人的正当退票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以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为中心,排除、限制对方当事*利的条款无效。根据《民法典》不能改签不能退票的规定,属于网络购票*台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也就是所谓的“霸王条款”。猫眼此不给退票的行为,已*于我*律之上,无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等相关规则,故予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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