韵达快递未保价快件损毁拒按实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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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诉人信息 · 申诉人:付运波 · 联系电话:139****5554 · 身份证号:510502*********416 二、被申诉企业信息 · 企业名称:韵达快递 · 快递单号:43***********60 三、申诉事由 本人于2026年6月15日通过韵达快递寄送一件退货包裹,快递单号为43***********60,内件为全新羽毛球拍一块(通过淘宝购买,因款式不喜欢而退货)。快递员上门取件时已当场验货,确认物品完好无损后正常揽收发货。 然而,商家收到退货时发现外包装已严重变形,打开后球拍中杆出现明显裂痕。该损伤虽外观不大,但对羽毛球拍而言属于致命性损伤,球拍已完全丧失使用价值,构成全损。因此,卖家拒绝退货申请并将物品退回。 本人随即向韵达快递提出赔偿申请,但得到的答复是:因未对商品进行保价,只能按快递费的3至5倍赔偿。本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该赔偿方案后,快递站点工作人员进一步提出:按照公司内部规定“谁收件谁负责”,要求本人自行与揽收快递员协商赔偿金额。 对此,本人深感不公。在整个快递运输过程中,揽收快递员仅负责收件一个环节,而快件在后续的中转、运输、分拣、配送等环节中均由快递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操作。将全程运输可能产生的全部损失风险完全转嫁给一名基层快递员,既不合理,也不合法。这实质上是快递公司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劳动者和消费者负担的霸王条款。 四、法律依据 1. 快递公司不能以“未保价”为由逃避赔偿责任 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对未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快递公司并非《邮政法》所特指的“邮政企业”,不应直接适用“邮费三倍”的赔偿限额。 2. “未保价按运费倍数赔偿”条款可能因未尽提示义务而无效 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快递公司有义务提示寄件人阅读合同条款、说明保价规则。若快递公司无法证明已履行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则该格式条款对寄件人不产生法律效力,快递公司需按货物实际价值赔偿。 3. 快递公司应对运输全程负责 本人与韵达快递之间成立运输合同关系,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将物品安全运输至约定地点。快件在运输途中发生损毁,快递公司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将全部责任推给揽收快递员,既无法律依据,也违反公*原则。 4. 司法实践中已有大量支持消费者合理赔偿的判例 多地法院已作出判决,认定快递公司未履行提示义务时,“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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