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麦网拒退音乐剧门票涉嫌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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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6年在大麦*台下单购买了2026年6月15日的音乐剧《秘密花园》北京站,主办方是上海米欧吉有限文化公司,出票方是北京大麦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但是由于和本人出差时间相悖的问题,我在2026年6月15日,购票前后不到1小时便跟大麦沟通是否可以退票,大麦系统自动回复不支持退票,跟人工客服沟通后,大麦客服进行记录,要求我出示证明,我出示了,通知我会进行反馈后向我答复,然而后续继续告知无法更换,因此,我再次联系大麦,依旧无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同时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履行不符合约定、服务未按承诺提供的,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相应款项。 根据《民法典》,不能改签不能退票的规定,属于网络购票*台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也就是所谓的‘霸王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将此种格式条款认定为无效条款。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根据我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公*交易的权利,这包括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等条件,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因此,大麦单方面规定不退不换属于霸王条款。不具有效性;第二经营者采用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如大麦在网上销售话剧演出票)消费者在购买的七日内提出退票是合法的,第二十五条规定“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的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而大麦与主办方的不退不换显然与相关法律规定相背而驰。大麦和主办方的行为还可能构成利用格式条款和技术手段来限制和排除消费者在合理时间内退票或改签的合法权益从而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经营者责任,违反了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属于无效的“霸王条款”。 目前我提出退款诉求合理合法,我现在投诉大麦和上海米欧吉,希望能有所帮助,要求供票商主动联系我退票,感谢*台,期待早日收到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