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多多*台对变质食品投诉消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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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6年6月25日通过*投诉拼多多*台内商家(正阳县怪媳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变质食品及虚假标注生产日期问题,并于6月28日、6月30日多次通过拼多多APP向*台专员留言,专员分别提出‘退款+400元’及‘退款+500元’方案,均低于《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的1000元法定赔偿标准。本人明确拒绝并要求6月30日18:00前回复,至今未收到任何回复。拼多多作为*台,明知商家违法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且消极应对消费者投诉,已构成《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知道侵害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请消费保*台督促拼多多履行*台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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