抖音*台以无效格式条款拒退未成年人新充值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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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许万芬,身份证号220122*********925,系未成年人刘宇楠(17周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定监护人。 1. 账号66*******29,此前发生孩子私自充值打赏,*台已受理并完成第一次退款,本人按*台要求录制承诺视频、签署书面承诺书; 2. 承诺书内包含格式条款:“后续产生消费一律认定为成年人消费,不予退款”; 3. 本次申请退款的充值打赏,全部发生在第一次退款办结完成之后,为全新独立消费,时间段2026年6月9日—2026年7月4日,总金额1200余元; 4. 本次消费全程本人完全不知情,未告知支付密码,未许可孩子充值,事后核对账单才发现,从未追认该笔消费; 5. 向抖音*台二次提交退款申请,*台以此前承诺书条款为由直接拒绝办理退款。 1. 《民法典》第145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不匹配的大额网络消费,未经监护人同意,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 2. 《民法典》第497条:*台预先拟定、未协商的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法定维权权利、免除自身义务,该条款无效; 3.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4条:网络产品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设置相应保护机制,不得通过协议变相剥夺监护人维权权利; 4. *台承诺书仅约束第一次已处理完毕的历史订单,无权永久限制监护人对后续全新、独立发生的未成年消费主张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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