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猪擅自转单至携程涉嫌飞单及信息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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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6月27日通过飞猪购买三亚至襄阳的天津航空GS7532航班,支付654元,飞猪未经过我允许下,擅自将我个人信息纰漏给第三方携程去出票,并生成订单,票号:82*********80。7月5日实际出发日因航变导致携程给我发了航变信息遂发现飞猪将我订单转单(飞单)至第三方携程*台。已与携程确认,携程生成的订单号是11************10。 该行为严重违法关于航空销售网络*台有关客票销售的相关规定:航空销售代理人不得把客票转让给其他*台代售,飞猪收单、携程出票属于明令禁止转代理飞单,属于违法违规经营。同时,该行为涉嫌侵害我个人的知情权,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经营者必须如实告知服务真实主体。飞猪全程没有告知实际出票渠道是携程,而是强调是个人代理阿斯兰航服作为服务方销售,属于故意隐瞒关键信息构成欺诈,满足第55条惩罚性赔偿条件。此外飞猪该行为涉及未经我同意情况泄露我个人信息至第三方,严重侵害了我隐私权,对我个人信息造成重大泄露。 事后沟通该事件,飞猪起初不承认其将我信息提供给携程出票,后我提交证据后承认(有沟通录音),但拒绝对此做出解释道歉、赔偿。其在沟通中阐明其合 理,保证了我的行程,但对侵害我的行为避而不谈,无法接受。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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