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多多店铺售无SC预包装茶叶涉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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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6年6月20日在拼多多*台“*价好茶社”店铺购买云雾绿茶(订单号:260620-55***********71),实付9.69元。收到茶叶为预包装产品,包装标注“特级”、“★★★★★”、“核心产区”及“重量:250克”,但无SC编号、无执行标准、生产者标注“陈师傅”,同时标注“计量方式:散装计秤”,与“重量:250克”自相矛盾。 违法事实: 一、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该茶叶包装无生产许可证编号(SC编号)、无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者标注“陈师傅”而非合法注册的企业名称,已违反该条规定。 二、“重量:250克”与“计量方式:散装计秤”同时标注,自相矛盾。250克的定量包装已表明该产品属于预包装食品,应标注SC编号及执行标准,而非以“散装”名义回避标签义务。 三、“特级”标注无合法等级评定依据,涉嫌虚假宣传。 法律依据: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4年8月22日起施行)第六条,应标未标、故意错标和重大错标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必须标明的事项,均不属于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生产者或经营者以“不影响食品安全”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投诉诉求: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退一赔十,不足一千按一千元计,要求赔偿1000元。本人已向拼多多*台投诉,*台仅退款,明确拒绝赔偿。请消费保*台督促商家及拼多多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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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内容
拼多多*台于7月8日明确拒绝1000元赔偿。该茶叶包装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生产者信息违法 包装标注“生产者:陈师傅”,店铺声明店主姓“田”,两者不一致。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应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陈师傅”无法证明合法生产资质,属于三无产品。 二、标签自相矛盾 包装同时标注“重量:250克”和“计量方式:散装计称”。250克为定量包装,属预包装食品;又标“散装计称”,企图回避预包装食品标签义务,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三、产地标注不合规 包装仅标注“产地:福建”,未到地市级。依据GB 7718-2011第4.1.6.1.2条及《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产地应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四、“特级”“★★★★★”“核心产区”无依据 包装标注“特级”“★★★★★”“核心产区”,但无执行标准代号。“特级”标注无标准依据,依据《广告法》第二十八条,构成虚假广告。 五、不属于标签瑕疵 依据最高法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第六条,“应标未标”“故意错标”均不属于标签瑕疵。 六、赔偿依据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应退一赔十,不足一千按一千元计。 七、*台义务 依据《电子商务法》第六十一条,*台应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权;依据第三十八条,*台未尽审核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请消费保*台继续跟进,督促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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