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第五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第五十四条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3、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以上,要求商家退款赔偿,退一罚三。 望贵局核实查证,依法查实维护法律的底线,保护消费者权益,让违法者付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