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盛唐健身隐藏合同信息,合同外操作未告知消费者;霸王条款过度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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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8.1份购入5年期健身卡,与先生一起各办一张,按张收费,且合同页面未显示两张卡为绑定卡。我于2021年因搬家距离太远发起转卡诉求,被告知1.我的卡为绑定用户,两张卡只能转让一张!(我签订的合同页面没有任何相关提示信息,疑商家私自更改合同信息) 2.我要转让的对象之前在该公司有过一次体验,就被定义为该公司的意向客户,不能进行转让。(合同中有:不得转让公司意向客户这一条,本人及体验者均认为该条为霸王条款,且定义模糊,该公司工作人员可进行任意定义,并以此为理由拒绝我的转卡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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