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俊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拍摄写真后在选片过程中被半强迫半诱导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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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说明:本人于*3年1月31日购买了遇见肖像*元的套餐,包含两套服装+5张精修,赠送2张电影机位,预约*3年2月25日到店拍摄。前期过程都没问题。 选片过程中受到层层套路诱导(用洗脑模式与本人交流,把控鼠标不让消费者自己操作,本人表示要批量删除时被屡次三番五次拒绝)删到剩70多张时,选片师直接把页面关掉,用强制命令的语气让我付款。本人社会经验不足,在疲惫、不理智和恐惧中,先后付款2万元。而此时甚至还没有看过任何店家的合同条款(可以调监控证明)。付款后选片师才拿出协议让我签。此时像提线木偶一般签了。回去后浏览发到手机上的底片,感觉跟电脑上看到的效果是两码事,感到被强迫诱导消费。当晚21点30分就折返商家,让他们先不要提交精修、不要走合同流程,并希望退掉大部分已选的照片、退掉下次拍摄费用,并表示愿意补偿他们拍摄的损失,遭拒绝。又改口说我付的金额是支付拍摄的技术费用,和精修、后面的相册都没任何关系(这些在协议上都没有任何体现)。第二日沟通也无果,只得寻求消费者保护协会帮助。 本人诉求:希望商家退还我70张被诱导消费的选片费用(1万4千元)、未拍摄的50张预付款会员额度(6千元)。后续服务包括未完成的服务全部取消。本人愿意支付违约金(占总消费10%)。 诉求依据:《民法典》第*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享有任意解除权,任意解除权的行使有三大限制条件:①解除应有效通知到承揽人【本人电话与赴实地通知】;②解除通知应在承揽人完成承揽工作之前到达承揽人【在付款后几小时内就通知,此时选片还未提交精修】】③如因解除行为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定作人应当赔偿损失。【本人愿意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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