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色摄影影楼霸王条款,违法扣除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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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6日下午在古色摄影签订了2000元的写真合同,回家后发现网上评价极差并且因个人原因不想拍摄,在10月8日协商退款,10月9日到店,商家表示退款除30%违约金还需扣除30%的档期费,理由是已经约了档期(预约在10.15日拍摄),这60%的违约金极不合理,违反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拨打12315去协商,商家依旧说要扣除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