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地产欺诈销售,价格不透明,业主要求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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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该规定明确了业主对于小区车位、车库的需要,享有法定的首先应被考虑的民事权益。 第一 没有公开属实的车位信息 第二 价格没有公开透明 导致直接损害了我的个人利益并属于欺诈销售 第三 还存在把车位出售与不是业主以外人的现象 属于违规操作 损害了业主对车位位置选择权利 在没有公示业主之前 权利兜售与第三方或工地抵权利 依照《合同法》规定,开发商的行为属于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过失行为 开发商转让车位使用权时应遵守公开透明、明码标价等市场交易基本规则,不能肆意改变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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