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动健身馆拒退年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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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焦作市马村区城区迈动健身馆(个体工商户),法人代表人:潘婷,统一机构代码:92410804MADBLGQ473,联系方式:182****2551。 投诉请求: 焦作市马村区城区迈动健身馆赔偿我退卡金额623元; 事实和理由: 2024年3月29日19时许原告于焦作市马村区城区迈动健身馆与该健身馆法人潘婷签署格式合同,办理该健身房会员年卡服务,金额680元,通过支付宝付款,且潘某并未口头强调合同相关款项和有关内容。2024年4月17日12时许,由于近一个月工作调整,加班常态化,经常晚上九点十点下班,工作繁忙欲退健身房年卡,我通过电话的方式与被告沟通健身卡年卡退卡事宜,该健身房法人潘某以签署的格式合同为由拒不退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限制消费者权力的格式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