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教育拒绝退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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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告:薛楠,女,汉族,1989年3月 29日出生,住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福州北街未来城22-1002室,联系电话: 159****0729/159****0729 被 告: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振东,联系电话:159****0729,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38号B座9层911室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自原告提出诉讼之日起30天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培训退费30000元;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22年8月16日,原告薛楠与被告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中公教育)签订了《宁夏畅学公职赢奖金班培训协议》,当天原告向被告支付了30000元培训费。同时本协议约定了退费标准和要求,具体如下:本协议第六条 (二)退费标准 条款3中约定:如乙方考试未通过,且乙方不继续参加甲方组织的其他课程,甲方向乙方退还培训费用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本协议生效后,原告薛楠严格执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条款,所参加的本协议内约定所有考试均未通过,且不存在违约行为,符合上述一次性退费的要求。 原告薛楠于2023年11月向被告中公教育提出了一次性退还30000元培训费的流程并提交了被告退费所需的相关资料,同时被告回复退费流程已经审批通过,但是被告中公教育迟迟不履行本协议的退费约定,构成违法。 请求判令被告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自原告提出诉讼之日起30天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培训退费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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