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北湖北路20号云星城市春天17号楼一楼大门口旁周六福黄金手串克重不实价格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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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4年4月20日晚上【商家经营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北湖北路20号云星城市春天17号楼一楼大门口旁【商家名称】周六福(招牌)【商品/服务名称】黄金手串(47颗古法金珠、1个金莲蓬、1个金莲花)【商品品牌及型号】周六福【消费金额】3541元 而后查询黄金克重只有3.42克,我在询问导购时克重时 导购避而不谈克重 说工艺好什么的 不按克,导致我在不知晓克重情况下以1035.38元/克的价格购买了一口价黄金,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一口价黄金,其行为存在欺诈,诱导消费者消费 (1)隐瞒金饰克重,非法计量!违反《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购买时询问了克重,柜姐未告知,克重标签那页也是折叠在里面看不见 质保单上面也并未标明克重。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码标价”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未注明商品有关的重要信息属于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一部分,只标价格不标克重相当于“标价”但未“明码”。 (2)诱导消费。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说是搞15周年庆活动,优惠力度大,结果折算下来克重高达1035.38一克。 (3)未主动开发票,购买后只给了质保单!没有主动开票,只要消费者与商家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主动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该店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4)而且付款时让我扫个人微信收款码付款。 诉求:我要求全额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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