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花开肖像虚假宣传诈*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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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24年5月10日被乌鲁木齐花开肖像以低价168元邀请到店,到店后告知我168元没有底片,一张底片就要180元,随后推荐4999套餐,销售人员自称摄影师增强我对她的信任,又吹嘘说自己摄影团队是北京的(客服告知我她只是销售,有截图为证)后跟老板一起对我进行洗脑说给我优惠999元加送5张精修跟各类相框影集诱导我进行购买,因我是第一次拍写真不了解市场价格及他们摄影团队就签了合同,回来后得知很多人都被被低价*至店里然后升单诱导购买这种套路受*,以及身边已到他们店拍过的朋友说他们用各种理由加价并且照片质量很差,继而像他们提出退款,但他们因霸王条款告知我不可以退,我也查询了法律条款,我并未对她们造成任何损失,没有确定风格、妆造、预约拍摄等,所以应该向我全额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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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2我与写真馆签订的合同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不能明显减损另一方的权利的而写真馆的合同减损了原告作为消费者退费的权利因此所谓售出不予退换的合同是无效的。 3 写真服务合同本身具有一定的人身专属性,不具有强制履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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