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味食品内发现巨大苍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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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4年3月26日21:22分在长沙市雨花区明昇时代广场04地块7栋-110(绝味鸭脖)店内购买了45.96元的绝味食品,当晚在食用藕片的过程中,发现藕洞内有一只巨大的失去生命体征且充满了油渍的绿头苍蝇,遂拍下藕片与苍蝇的照片及购物小票为证。 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本人请求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进行赔偿,被商家拒绝。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着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需整个社会共同重视,绝味鸭脖作为具有一定知名度、影响力,且有多家连锁店的卤制连锁品牌,更应该关注食品制作的安全、卫生,对于食品安全的标准应更为严格,生产让社会公众放心的食品。而此次被告作为绝味鸭脖的连锁加盟店,售出的食品明显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其卫生管理存在问题,虽我未吃下异物,但异物的存在仍有其隐患,且我在发现苍蝇之前几乎吃完同袋里的其余藕片,不仅对其购物体验,且也对我的心理也造成了一定影响。所以根据《食品安全法》之规定,该商家应该向本人承担一定的责任,即在返还购物款的同时,向本人支付价款的十倍,由于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则赔偿一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