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格林童趣顺义宏城国泰店拍摄储值消费纠纷
网友保保_303d2d94
已完结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3年05月7日在被告经营的北京格林童趣顺义宏城国泰店拍摄时被要求进行摄影储值3000元,与被告约定可用于后续任意消费且没有时间限制。据悉被告于2023年12月底仍在向消费者推销选购套餐送礼品、预售套餐等活动。2024年1月末原告联系被告拍摄时,发现原告经营场所已经闭店跑路,多次拨打原告商家以及客服的电话都无法接通。鉴于被告无法履行后续储值消费义务,要求被告退赔尚未消费摄影储值费用以及未拍摄套系项目总计4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因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依据《欺诈消费者行为的处罚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规定退赔客户未消费储值金以及一倍赔偿金。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