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大生珠宝店黄金戒指价格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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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24年7月16日在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新阳西街周大生珠宝店购买黄金戒指,由于店员未告知是一口价金戒指,当时我只看见价格1880,心里觉得价格合适,就没有询问金的克数,店员也未告知是一口价黄金的情况,稀里糊涂就买了。店里新开业,我问有什么优惠活动,店员说可以优惠100,所以花了1788元就买了,回来发现金戒指克数才1.51克,金价一克就高达1184元一克。心里越想越不舒服,金价现在600多,加上工费顶多700吧,我觉得都可以接受,结果下来一算1000多一克,我特别不满意这次消费。我的诉求就是给我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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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价换标价的规定属于霸王条款。霸王条款是经营者单方面制定限制消费者权益,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为惯例,黄金行业已然将霸王条款作为行规,不容消费者协商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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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员已明确告知所谓的标签价黄金是不会告诉克重,不会明说单价,属于严重欺骗消费者知情权。只标价格不标克重,说明该戒指不属于明码标价,克重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一部分,属于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导购通过夸大黄金工业价值,诱导消费者购买标价黄金,均属诱导行为,致使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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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隐瞒克重,诱导消费。在我不知晓克重的情况下购买了1184元/克的一口价黄金,违法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二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
2.未明码标价,价格欺诈。不标示或显著弱化表示对消费者也属于一种诱骗行为,一口价不标注克重,目的在于让我不知道实际的金重,显然是显著弱化标识对我不利的价格条件行为,应当属于欺诈。
3.门店与开收据公司不符,请相关部门处理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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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内容
店员在明知金价在1000多左右但当时据不告知,事后才说。违法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二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事后也只说按标签价出售,只字未提黄金克重,致使消费者权益受到伤害。故意隐瞒金价单价克重等情况等重要信息,违法《价格法》明码标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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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售出不退此项为霸王条款,已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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