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大生旗舰店黄金戒指价格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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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24年7月23日晚19:00-20:00,在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中路15-17号周大生旗舰店购买一个黄金戒指,花费2055,原价2410,后查询黄金克重只有****,折合下来一克需要1310元,严重高于市场价格。 1、该店存在欺*消费者,以不公正价格取得交易的情况。当时导购并未告知我具体克重,标签也故意折叠遮挡让人看不见克重。在我询问一口价和克重有什么区别是也说差不多,没想到竟相差这么大。当天问了导购实时金价,为728一克,但我并不知情,以1310的价格买入,严重以极其不公正的价格侵害了我作为消费者的权益,违反了《价格法》中“明码标价”的规定。今天上午询问能否等价换克重是遭拒绝,询问能否退款时也遭拒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2、该店交易存在显失公平情况,属于可撤销合同。该店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该店一口价的行为使我对该物品产生重大误解,我认为该物品应当与其价值相当,但实际上成交价格为1310一克,严重高于市场金价,该交易明显显失公平,且该店未主动告知“标价换标价”等与黄金交易相关联的重要内容,根据《民法典》合同编,该交易属于可撤销合同。 3、后发现该店未主动开具发票,只给了我一张质保单,询问的结果是“我没有主动要求开具发票,所以没开”。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章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该店不主动开具发票且在我索要发票时拒给,侵犯了我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家没有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反而责怪消费者没有主动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该店不开具发票的情况,我合理怀疑其有故意不开发票,偷税漏税的行为。 现我的诉求是:要求商家以标签价格等价克重的黄金产品,或者全额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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