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爱运动:未经同意代签合同,强制扣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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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9日,本人向郑州市我爱运动体育科技有限公司/我爱运动商鼎路店(以下统称“健身房”)支付了8788.00元两年制会员费;2024年5月31日及6月23日,本人又先后向健身房支付了6477.00元及8120.00元私教课程费,前后支付会员费和课程费共计23355.00元。2024年10月, 因个人原因本人无法再去健身房上课,要求健身房退还剩余课程费和会员费18471.17元,健身房提出与原告签署合同,按合同规定需扣除总金额的25%和剩余金额的25%,拒绝退还剩余全款。本人对该合同毫无印象,复核发现健身房提供的合同落款签字非本人签字,均为店内工作人员未经过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代签,签字后也并未告知本人。根据消费者权益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本人强烈要求健身房立即依法退还所有剩余未使用预付款18471.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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