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修脚隐瞒分公司已注销事实欺诈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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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出于信任一直在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张郭庄小区东门(门店招牌为“扬州修脚”)的足浴店消费,门店微信收款账户为“北京鑫圣源美容有限公司”。2023年8月31日原告在扬州修脚工作人员极力推销下签定《北京扬州修脚形象代言人确认书》,确认书上加盖了北京鑫圣源美容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合同专用章,确认书约定:乙方(原告)向甲方(扬州修脚)暂付8800元诚意金,即获甲方馈赠盐熨项目年卡,年度七星级护理36次,乙方享受护理36次(最低完成32次护理)打造后凭本协议退还全部诚意金8800元。2024年1月21日,扬州修脚店微信通知原告转到北京御景益堂店接受各项服务。但御景益堂店营业时间安排极不合理、服务体验极差,无法满足原告的需求,原告多次要求扬州修脚店退还未消费的余额,并按代言人协议约定退还诚意金,均无果。 原告通过国家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查询到,北京鑫圣源美容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注销,即2023年8月31日商家与原告签订代言确认书时故意隐瞒公司已经注销的事实,对原告构成欺诈,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法规应退还原告8800元并支付三倍价款赔偿金26400元。北京鑫圣源美容有限公司后于2023年9月15日注销,提供服务的扬州修脚店已经关闭,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应退还原告未消费支付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