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鸣皓教育虚假宣传诱导分期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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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高三毕业生,于2024年9月7日在微信群上了解到一个自称免费的可以学习插画等软件技术的群,是一个人发的,还让我帮她宣传,遂抱着看看的态度加入进一个群里,在他们的一步一步的诱导下(软磨硬泡),让本人做出办理入学的行为,得知顿点助学免费原画基础课程是假的(本人被*),后被诱导要求支付3330元,选择分期后,被要求支付50元定金,由于无法承担后期费用,只听了2-4节课程后,并未听取后续任何课程,立即报警询问并且得到警方要求立即拉黑无需理会的指令,已经是非常明明确的表示我不想购买对方的课程,我想停止办理,退学!但是对方依然强硬要求我后期还款。并表示原则上不给退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我要求该机构退办,停止合同。 该机构承诺还款没有任何压力,不需要用到自己的钱,可以利用课程所教内容边做兼职边还学费,并且发了大量接单打款截图,还说每个月都会有单子的收入,该机构通过直播虚假宣传原画课程接稿赚钱容易资金来源快,诱导涉世未深的学生办理分期贷款,在签订霸王条约时未提相关退款条款,诱导学生想赚钱的心理,在学习之后未有任何收益后提出退款却以霸王条约不给学生停止办理,增加学生债务,现以诉求取消分期贷款公司工作人员在销售课程时,以虚假承诺兼职即有收入承诺,恶意诱导消费,进行虚假宣传,让消费者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购买课程,属于民事欺诈。 2、公司在销售课程时,恶意诱导学生分期贷款,进行“培训贷”,已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贷款行为无效,无需继续履行,已经履行部分应当依法返还。 3、公司签订的合同,很多条款属于限制学员权利的格式条款,并且签约时未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属于无效条款 4、公司在销售课程过程中没有说明:(1)授课老师情况,是否有教育资质;(2)公司是否具备办学资质。公司侵犯我的知情权,让我产生重大误解。 5、公司没有办学、教育相关的资质,销售课程的行为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公司违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属于过错方。 综上,本人要求:(1)解除合同,停止支付分期贷款。(2)公司应当及时沟通与公司合谋串通损害学生利益的第三方贷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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