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养老保险四川分公司拒赔精神疾病住院保险
网友保保_aa858e66
尊敬的领导,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出宝贵时间阅读我的投诉内容。 本人于2024年3月29日,在位于成都市高新区的平安养老保险公司四川分公司为孩子杨清宜买了“少儿福·2024天府宝贝(10-25岁)”的住院医疗保险。杨清宜因焦虑于2024年12月4日住院治疗,12月12日出院,经城乡医疗保险报销后,自费支付4591.89元。根据在平安保险公司买的住院保险约定,其应按90%进行赔付。本人于12月12日通过平安公司业务员提报了理培申请。平安公司审核几天后,提出我女儿诊断为焦虑属于精神类疾病,其有免责条款,不予理赔,经到该公司投诉,多次推脱,至今无人专解决。其依据是合同第三章3.1“责任免除中……(九)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8.18)、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但我认为,其引用的依据与实事存在明显逻辑错误。免责范围明确是“精神和行为障碍导致的伤害”,也就是精神类疾病导致的伤害,如性病等因精神问题引发的伤害而不是疾病本身。但我女儿住院治疗的并不是焦虑导致的伤害,而是焦虑本身,该公司为免除责任,故意混淆因果逻辑关系,把”精神和行为障碍“与”精神和行为障碍导致的伤害“混为一谈(就如骂人导致的伤害是骂人一样的逻辑),侵犯弱者正当权益。另外,依据常理,如果精神疾病应当免除责任,合同显然应当表述为“责任免除……精神和行为障碍”或者“责任免除……精神和行为障碍及其导致的伤害”。 据此,恳请领导为民作主,要求平安养老保险公司四川分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住院理赔金元4132.元(4591.8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