途鸽求职虚假宣传及服务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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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司于2023年10月之前,通过网络渠道联系到了申请人父母,通过承诺内推高等院校或五百强企业高薪就业岗位、行业导师一对一辅导等,诱导欺*我父母代表与其签订了案涉《求职咨询服务合同》,2023年10月11日,教唆我父母让我向该司支付了咨询服务费28310元。但我在查看《求职咨询服务合同》内容后,发现根据第四条约定,该司仅提供了年代久远早已被淘汰就业指导视频,并无其他任何辅导,其承诺的高等院校、国企央企、五百强企业内推岗位等服务内容也并未实现。在后续沟通中,甚至言语辱骂我,(这有微信电话录音记录)说我找不到工作是我自己能力不行!让我提供社保记录,我已如实提供,但与我对接的人员仍然提出无理要求,并且不与该司上级汇报我的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3条“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该司虚假宣传并承诺可以内推高等院校、五百强企业高薪就业岗位,诱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之后,仅提供了一些早已过时的就业指导视频,且服务态度恶劣,已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之规定,该司应当给予我三倍赔偿,也就是84930元,并向我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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