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学优教育虚假宣传并拒绝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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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24年10月11日向山东学优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缴纳6500元,用于找央国企工作,并签订合同,合同期限七个月,但是只提供一个月的服务,后续联系无果,并且拒绝退费,投诉理由如下: 1.该山东学优教育机构公司在并不具职业教育培训资质的情况下开展教育培训业务,违反了民办教育促进法13条、65条,属于非法经营。开展教育培训业务违反了民法典153条规定(效力强制性规定),根据民法典157条规定,应当退还全部款项。该公司擅自扩大范围经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没有职业教育培训,属于未经许可擅自扩大经营范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条的规定,系违法行为。据此,双方建立的合同当属无效,在此情况下,该公司应当退还本人全部已付款项并赔偿全部损失。 2.山东学优教育公司虚假承诺,报班前承诺给我找的工作都是央国企,与专业相匹配,税后工资1万以上,实际工资达不到,岗位不匹配,工作岗位甚至有去零食售卖店当柜员,糊弄至极。上课老师从未向我出示过资质,课程质量极差,有的课程甚至只有1.2分钟,内容与我所考岗位毫不相关,学不到任何实质性东西,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该公司涉嫌欺诈,违反了消法第8条、20条、55条等,根据消法55条规定和民法典148条,合同应予以撤销,并对本人退一赔三。 3.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规定,未提供服务的预存费用都是应当退还的。我的课程几乎没上,根据消法规定,就算该公司不存在以上问题也应该把课时费退给我,何况该公司存在诸多问题。 4.该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关于加重我方责任、限制我方权利的退费条款等格式条款内容,违反了民法典496条、497条规定,属于霸王条款,排除本*利部分无效。同时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属于违法行为。 5.该公司并未向我开具发票,属于偷税漏税行为 鉴于山东学优教育公司存在缺乏资质、虚假宣传等问题,本人与该公司的合同关系,因公司的违法、不当行为而当属无效或可撤销,据此,本人向你公司正式通知终止双方的合同,撤销双方协议。该公司所收取本人全部款项,均应当向本人退还,并根据消法55条向本人退一赔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