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卡商家经营异常要求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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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24年3月3日在上海市共和新路211号上海久光中心4层435-437室(原名“魔练普拉提”,现更名为“小美同学”)购买了一张预售卡,金额为13800元,包含100节普拉提团课。然而,现因以下原因,我提出退费请求: 1. **商家经营异常**:近期通过网络舆情发现,该商家多处连锁经营场所出现“爆雷”情况,且目前店内无对接人处理未使用课程的相关事宜。 2. **课程无法预约**:目前店内课程无法正常预约,导致我无法消耗剩余的课时。 3. **健康原因**:我因肝部血管瘤需要手术,医生明确建议我避免运动,因此无法继续使用该课程。 基于以上原因,我提出退费请求,但目前店内无对接人处理此事。此外,商家在合同中规定需收取全款30%的手续费,我认为该条款不合理,且商家未取得预售卡相关资质。 ---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2.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收款,并承担预收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3.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办理备案。 - **第十八条**:发卡企业应保障购卡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 **投诉诉求**: 1. 商家应尽快安排专人对接退款事宜,并在10天内完成退款。 2. 商家不得收取全款30%的手续费,因其未取得预售卡相关资质,且未按约定提供服务。 3. 商家应承担因未按约定提供服务而产生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