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祥航空H01715航班延误超4小时未获合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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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家人共两人于2025年2月3日乘坐吉祥航空H O1715从南京出发前往长白山,计划起飞时间领早上9:00到达时间11:25 ,实际起飞时间下午13:20到达时间15:32 ,本人依据行变证明显示延误时间为4小时20分钟,我要求航空公司依据吉祥航空运输总条件中延误时间超过4小时对我进行人均现金¥200的赔偿,航空公司狡辩称飞机滑行时间25分钟不包括在延误时间内拒绝进行合理赔付,航空公司没有法律依据支撑。同时根据交通运输部《航班正常管理规定》中“航班延误”是指航班实际到港挡轮挡时间晚于计划到港时间十五分钟,以此规定中的航班延误定义来计算,本次航班延误时间也超过四小时,我要求航空公司给予我应有的合法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