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乡鸡食品致顾客细菌感染,拒赔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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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日下午17:30点,我在孝感万达负一楼老乡鸡门店购买了,红烧鱼块等食物,合计支付人民币29.5元,在就餐后出现腹痛和呕吐等不适情况,发高烧。 2025年3月3日在孝感市第一人民医院确诊为细菌感染,急性胃肠炎。 事发后积极治疗,症状反复。3.10日和商家联系,3月10日与商家微信和电话沟通后,商家拒绝依法赔付医药费,称人道主义只赔200元,并一直推卸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视频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视频安全标准的视频,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现诉求为:因餐厅出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本人身体健康受到侵害,要求商家根据《食安法》赔付医药费等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