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大生以旧换新黄金饰品克重不符及未明码标价
网友保保_DvSjmB4Z
我于3月11号上午十点左右位于大石桥市繁荣街周大生以旧金项链****和旧金戒指****换了一条新的****金链子和两个一口价产品挂坠,由于第一次并不懂行情,换购当时店员极力推一口价,并未说克重。当天下午因为有事就急忙走了,但是下午收拾东西的时候发现两个产品挂坠加一起的重量才为****,和我原来的旧金戒指差了****,单克换算下来,一克1500多元,购买戒指当日问过该店店员金价为700多一克,1500多元一克远超市场价格.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一口价黄金,其行为存在欺诈,诱导消费。(1)隐瞒金饰克重,非法计量!违反《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吊牌儿也有意遮挡,周大生保质单上面也并未标明克重。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码标价"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未注明商品有关的重要信息属于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一部分,只标价格不标克重相当于"标价"但未"明码"。(2)诱导消费。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商家不告知黄金克重,只说是计算好的价格属于诱*消费。(3)未主动开发票,购买后只给了价签和质保单!没有主动开票,只要消费者与商家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主动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但周大生在本人购买后只给质保单和,该店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