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生被诱导分期付款参加人力资源课程后发现受*要求解除合约

网友保保_e2e620ac

已完结

我是一名高职23届学生,于今年三月份在兼职*台接触到该公司,本来想学*人力资源管理赚点生活费,帮忙减轻家庭经济负担,但现在生活费也没了。山东常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最开始说网课不需要付费,诱导我分期付学费,效果全靠视频里老师口述,和我说学完课程就可以进接单群接单赚钱,然后叫我添加另一个学管老师给我发及时雨微信小程序进行登录学*,说学*课程很划算也不需要花一分钱开课让我放心报名,也就是利用我们大多数是大学生没那么多钱,说可以边兼职边交学费,我就向该负责老师提供了我的身份证号,名字和手机号,报名人力资源学*班学费5400元,分期付该机构诱导消费,夸大课程质量,给学生办分款期,该机构承诺学*后可以接单赚钱,以此诱导我报名办分期,报名后才意识到感觉被*,后来客服联系说要690元的课时费才能退,说我违约合同,现要求解除分期

用户评价
企业完结
处理结果
非常抱歉!企业选择不对外公开处理结果,感谢您一直以来的关注与支持。
解决方式
已解决
解决方案
解释
消费保投诉平台跟进
跟进内容
投诉已转至企业处理,请留意事件进展。
用户补充投诉
补充内容
1、虚假宣传,欺诈大学生,实际与宣传不符 2、该机构在签订分期合同之后并未给予发票,有偷税漏税嫌疑。 3、签订时用爱签进行签订,签订时没有告诉我有第三方条约,诱导我签约,并且与我签订的合同中违约金数额高达十万元,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属于霸王条约 4、合同中的内容对我利益不大,合同利益偏向于对存意道馨基森众的不利,对方沒有提供自己的相关 5、课程内容和兼职内容关联不大,价值低,网络上都能免费找到,甚至时长两分多的课程要算我69元 一节 希望相关部门能尽快解决我的问题,我希望解除我的合同,取消我的分期贷款付款。
用户补充投诉
补充内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 得以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 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的诉求内容是解除分期!
消费保投诉平台跟进
跟进内容
已联系企业进行处理,请留意后续跟进情况
用户补充投诉
补充内容
该机构虚假宣传,违规经营,超出经营范国, 本人在 2025年1月5日在山东常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报名人力资源基础 跟人力资源管理,共计花费5400 元该机构虚假宣传,违规经营我在我们校园墙里 找的这个兼职,让我先转 29 然后是什么报名费,后面又让我开课签订合同协议, 跟我说是什么免费开课,一分不花,就一个月 450 然后接一单就能挣回来,我问他 可以随时取消么,他说可以,我就相信了,跟着他的指引开始操作签了合同,签了 之后他又让我加另一个人,我越想越不对,就意识到自己被*了,我就不想弄了, 就很人家说,人家说不能退,退的话先把第一个月的费用交上,我刚加上看都没看 他就让我叫费用,他就让我去看课,过了差不多一周看的差不多了,我就找他,然 后他就给我发了很多信息,一试,整不会,根本拉不到人,就不想干了,想着退学 然后找人家一问就扒拉出一堆费用,我感觉非常不合理,因此想要取消分期。希望 有关部门帮忙协商,该机构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 得以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 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的诉求内容是解除分期!
用户补充投诉
补充内容
一会说可以分期付这690,十块一百,二百的都行,一会说给领导说了现在590,一会又说两个月内还清给退课。到底怎么着
用户补充投诉
补充内容
前后说的根本不一致
用户补充投诉
补充内容
一直想让我撤诉,刚才690现在590
用户补充投诉
用户补充投诉
补充内容
一直想让我撤诉
用户补充投诉
用户补充投诉
用户补充投诉
用户补充投诉
用户补充投诉
用户补充投诉
用户补充投诉
用户补充投诉
用户补充投诉
补充内容
首先说句对不起,非常抱歉以这样 的方式与你们取得联系,本人是个 在校大学生,想自己挣点生活费减 轻家里面的负担,所以找到了这个 兼职,但是现在因为一些原因做不 了,看了 39 节课程,我希望能解 除之前的合同 ,还有课时费让我交690,非常抱歉我真的 不知道怎么偿还,我是农村最低生 活保障的学生家里面有些困难 ,现 在真的偿还不起,所以想了这个办 法
消费保投诉平台审核通过
审核结果
您的投诉已审核通过,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投诉
用户补充投诉
补充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即商家) 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此外,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期望商品或服务符合告宣传的内容。如果商品或服务与广告宣传不符,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或换货,并且不应被要求承担领外的费用。如果消费者被经营者以欺诈的方式诱导消费,那么消费者有要求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成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的金领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因此,如果消费者被欺诈,不仅可以要求退款,还可以要求经营者进行赔。法规如果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因为对方的虚假宣传或误导而做出了错误的决定,那么消费者也可以要求退款。
用户发起投诉
评论 0
头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