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家便利店销售过期奶油蛋糕,未履行临期提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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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结
我于2025年3月31日晚上9点32分,在徐汇区漕溪北路739号C区一层全家便利店,购买奶油蛋糕一块,4月1日早晨,给女儿吃的时候,发现蛋糕已过期。早晨8点30分左右,便利店称,货架处有短保食品便签,蛋糕出售时还未过期,31日24时蛋糕过期,他们会提前一小时下架扔了。但我认为,蛋糕关乎食品安全,商家应在过期前进行临期提示。商家未尽到注意或提示义务,我与商家协商无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更换或者获得相应的赔偿”规定,消费者有权维护自己权益,规范商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