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丰田4S店维修不更换配件且导致二次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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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27日,我车辆因事故将车辆至咸宁黄浦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处维修,列明需更换的配件包括:左侧前大灯、左侧雾灯安装支架、前保险杠左侧支架、前保险杠能量吸收器等)提车时发现发现维修处喷漆存在气泡和在维修过程中导致车辆再次受到剐蹭。并且4S店下发的维修单中仅有前保险杠喷漆维修项目没有更换左前大灯项目,但后续发现4S店未按定损单更换配件(左侧前大灯、左侧雾灯安装支架、前保险杠左侧支架、前保险杠能量吸收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和五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和第三十一条《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侵害了我的权益,我的诉求是赔偿修车过程中导致车辆再次受损、维修缺陷、未更换定损件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