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朋游国际旅行社虚假宣传及合同纠纷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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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旅行社的违法行为分析 1. 虚假宣传与货不对板 直播间宣传的“厦门航空往返双飞”与实际提供的“中转廉航无行李额”航班严重不符,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即经营者需提供真实、全面的商品或服务信息,不得虚假宣传。 若旅行社通过直播间展示的航班信息与实际订购的航班存在本质差异(如航空公司、直飞/中转、行李额等),可认定为虚假承诺,构成违约。参考网页1案例,法院支持消费者以“货不对板”为由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 2. 诱导场外交易,规避平台监管 - 旅行社通过微信引导您线下支付,未通过抖音平台完成交易,违反《电子商务法》关于平台交易安全保障的规定。此行为可能导致平台责任难以追究,但旅行社作为实际服务提供方仍需承担法律责任。 - 网页3明确指出,若主播以旅行社名义收款并宣传,旅行社需对主播行为负责,双方构成代理关系。 3. 格式条款无效 - 若合同中存在“不可退款”等格式条款,但未以显著方式提示(如未在支付前明确告知),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此类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二、维权依据与路径 1.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可主张“退一赔三”(若构成欺诈),第20条要求经营者如实宣传。 - **《旅游法》**:第65条允许旅游者在行程结束前解除合同,旅行社应退还扣除必要费用后的余款。若未实际出行,可主张全额退款。 - **《民法典》**:第563条(因欺诈/重大误解解除合同)、第590条(不可抗力条款不适用本案)。 2. **投诉与维权步骤** 收集直播间录屏、微信聊天记录(宣传内容、付款要求)、航班截图、转账凭证、旅行社资质信息(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查询)等,证明宣传与实际不符及诱导线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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