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壹曙光教育虚假宣传诱导贷款且拒绝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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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4年2月3日,被投诉方通过微信、电话及视频方式联系本人,谎称其具有“江西师范大学行政管理专业招生资质”,承诺可代报名并获取学历。在其诱导下,本人于当日支付“500元定金”,并签订《培训协议》(合同编号:5078****),同时被引导办理“分期贷款2700元”支付剩余学费。 被投诉方未告知其已于“2024年2月1日因虚假宣传受到行政处罚”; 二、经本人向江西师范大学核实,该校确认未授权该机构招生; 三、贷款过程中,被投诉方未明确告知贷款风险及解约责任,存在诱导签订“霸王条款”。 四、截至投诉日,本人未接受任何课程培训或服务,但被投诉方拒绝解除合同及退款,并威胁需承担高额违约金。 **投诉诉求**1. 立即解除《培训协议》及关联的分期贷款合同; 2. 全额退还已支付的500元定金及已偿还的贷款本息; 3. 终止未支付的剩余贷款债务,由被投诉方承担还款责任; 4. 依法追究被投诉方虚假宣传、诱导贷款的行政责任。 四、法律依据:1. 《民法典》第148条:因欺诈订立的合同可撤销;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欺诈应退一赔三; 3. 《广告法》第28条:虚假广告需承担法律责任; 4. 《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禁止诱导大学生贷款。 1.该机构工作人员谎称具备江西师范大学招生资质,诱导本人签订合同。经本人向江西师范大学官方确认,该机构未获该校授权招生,该行为违反《广告法》第28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构成欺诈。2.该机构在未明确告知的情况下,引导本人通过网贷平台(平台名称:光阴学社(后改名:奋起直追))办理贷款支付学费,隐瞒贷款风险及利息,违反《民法典》第148条,导致本人在重大误解下签订合同。3.截至今日,本人未接受任何课程培训,该机构未提供任何实质性服务,已构成根本违约。4.根据《民法典》第153条:若合同内容违法(如无资质开展学历教育、诱导网贷),合同自始无效。5.该机构隐瞒自身因虚假宣传而被多次行政处罚的违法信息,以此来获取本人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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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机构工作人员谎称具备江西师范大学招生资质,诱导本人签订合同。经本人向江西师范大学官方确认,该机构未获该校授权招生,该行为违反《广告法》第28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构成欺诈。2.该机构在未明确告知的情况下,引导本人通过网贷平台(平台名称:光阴学社(后改名:奋起直追))办理贷款支付学费,隐瞒贷款风险及利息,违反《民法典》第148条,导致本人在重大误解下签订合同。3.截至今日,本人未接受任何课程培训,该机构未提供任何实质性服务,已构成根本违约。4.根据《民法典》第153条:若合同内容违法(如无资质开展学历教育、诱导网贷),合同自始无效。5.该机构隐瞒自身因虚假宣传而被多次行政处罚的违法信息,以此来获取本人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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