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鸣天教育虚假宣传诱导消费分期贷款及违约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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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25年二月二十二号签了一个霸王合同,不让退学,只要不学了就需要支付违约金,四川鸣天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诱导消费,夸大虚实,隐瞒合同关键条款等手段,以边学习边接单赚钱为理由*我陷入不合理分期付款协议,然后过几天我才发现这就是一个*人的套路,无论是学完十二个月还是退学就要交违约金,两边都能赚钱,改公司就是利用这合同赚取黑心钱,我想要四川鸣天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取消分期支付,还我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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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都证明这家公司不是正规的教育机构,而且存在欺骗消费者行为,我就想解除合同分期,还我信用,怎么就那么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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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内容7天内退课违约金 比例递增(第十条 款)合同条款:“7天内: ..未开课学员需支付课程总费用15%的违约金,已开课学员需支付已开课课时费+剩余课程费用10%的违约金”不合理之处: 7天内的违约金比例比24小时内更高,且已开课学员还需支付已开课课时费,这对消费者极为不利。法律依据:同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违约金比例应与实际损失相匹配,过高的违约金属于“加重消费者责任”,应被认定为无效。15天后退课条件苛刻(第十条5款)合同条款:“15天后; 乙方出现以下四种情况,可协商退...15天后除以下四类情况不接受乙方任何形式的退课诉求。”不合理之处: 15天后仅限于四种特定情况下可以协商退课,其他情况下完全不允许退课,严重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 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该条款赋予了合同双方解除合同的自由,而合同中限制乙方解除权的条款属于“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应被认定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 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 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如果甲方提供的课程服务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违约行为,乙方有权依据该条款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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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推销时未明确告知解约的困难和违约金的收取情况,签署时工作人员未对条款进行释明,存在重大误解,其诱导误导如下:通过虚假承诺兼职即有收入,诱导涉世未深的学生办理分期贷款,购买课程。还存在课程质量与宣传不符,价格虚高等问题。该公司以顿点科技名下顿点助学为幌子诱导欺*消费者,其合同侵犯我的权益如下。我当时对合同的性质和可能带来的后果没有充分了解,对方在推销时没有给我足够的时间和清晰的解释来让我做出合理判断,这侵犯了我在签订合同时的知情权。而且对方在推销时存在夸大宣传学员通过板绘赚到钱的情况,这可能构成欺诈,侵犯了我基于真实信息做出决策的权利。存在霸王条款: Z方若有特殊情况无法履约,需在24小时内提出解约申请,并在甲方同意后按课程总费用10%支付服务费后方可解约。这对于乙方来说限制过于苛刻,没有充分考虑到2方可能出现的合理特殊情况,侵犯了我的解约自由权。无不可抗力因素不得解除合约:不可抗力条款解释不合理,合同第三条规定24小时后不支持乙方解约申请,且合同中对“不可抗力”的解释排除了很多个人合理的不能继续学习的情况(如个人觉得课程复杂、家人不支持等),这对我在遇到合理困难时解除合同的权利造成了侵犯。综合来看,这份合同在违约责任、解约条款、不可抗力解释等方面存在不合理之处,侵犯了我的公火交易权、解约自由权和知情权等权益。当学生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学习并要求退款和解除分期时,四川鸣天教育的老师与我对接沟通困难,合同中要求学外,还需承担高额违约金更是离谱。都已了解该公司种种过往。我的诉求是和平解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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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企业经营范围没有教育培训资质,也没有职业中介活动后劳务派遣服务,但依旧可以终生安排兼职做完宣传诈骗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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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发短信来吓唬我,还想要更多的钱,这家公司的良心应该被狗吃了,快点帮我解除合同,解除分期,我会给五星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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