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收到法院裁定书,要求微粒贷协商还款及解冻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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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2025年5月14日在微信支付客服收到辽宁省调兵市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显示文书编号:(2025)辽1281财保365号,但并未收到任何电子或纸质裁定书。本人拨打微信客服平台和手机短信提供的电话(02476574359)属于第三方催债公司。本人通过114查询以及百度网查询到02476574359该号码登记并不是该法院号码,并且接电话的工作人员全程未提及工号,有意隐瞒有效信息,说明法院并没有相关证据,却强行冻结本人微信支付功能,本人登录辽宁省人民法院及辽宁省*市人民法院官网没有查询到文书编号: (2025)辽1281财保365号的文书。目前为止没有在辽宁省人民法院及辽宁省*市人民法院官网查询到关于本人的案件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无论是住所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辽宁省。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辽宁省*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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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粒贷回复:客服人员无法自行进入客户系统查看客户信息,请客户主动来电95384,在线验证激活客户信息查看,客服人员会尽量做好查询及协调工作。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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