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冻结账户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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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2025年5月16日11时11分在微信支付收到辽宁省兵山市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显示文书编号:(2025)辽1281财保398号,但并未收到任何电子或纸质裁定书。本人联系微信客服平台提供的限制消费联系电话(02474884388)工作人员提供不出本人任何限制支付的任何信息,故质疑其为暴力催收第三方,为何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私冻结账户,并不属于该法院号码!本人在法院公开网查询到在该法院并无任何案件!说明该法院并没有相关证据,却强行冻结本人微信支付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无论是住所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辽宁省*市。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辽宁省*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我是聋人听不见接电话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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